官民准用 七卷

永乐大典本
不著撰人名氏。前有徐天麟序。曰元不尚苛细。故不用太和旧例。然随事立法。前后所降格例。文墨之吏。不能尽睹。及蒙省台降令内外衙门。编类置簿检擧。适有好事君子。出一编书示余。曰官民准用云云。则是书乃留心法律者。钞集案牍而爲之。非官撰也。前列诏敕。中分三十二目。一曰官制。二曰吏员。三曰公牍。四曰礼仪。五曰学校。六曰僧道。七曰户役。八曰田产。九曰婚娶。十曰良贱。十一曰债负。十二曰俸给。十三曰录粮。十四曰课程。十五曰仓库。十六曰榷禁。十七曰铺驿。十八曰军兵。十九曰台察。二十曰诉讼。二十一曰警捕。二十二曰断狱。二十三曰禁约。二十四曰杂犯。二十五曰盗贼。二十六曰殴杀。二十七曰赃婪。二十八曰姦污。二十九曰诈僞。三十曰拾遗。三十一曰工作。三十二曰匠役。附以唐律诸图。盖元初罢科擧而用掾吏。故官制之下。卽次以吏员。又其时三教并重。故学校之后。卽次以僧道也。此书。明文渊阁书目作四册。不言几卷。今见于永乐大典者。凡七卷。已合併旧帙。非其原数矣。

官民准用 七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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